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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对宏远纺织科技(泉州)有限公司《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宏远纺织科技(泉州)有限公司《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2024-12-09

关于对宏远纺织科技(泉州)有限公司《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宏远纺织科技(泉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573642525):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三稽强催〔2024〕1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三稽强催〔2024〕112号

宏远纺织科技(泉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573642525):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三稽处〔2024〕2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清应追缴的:

1、企业所得税4773470.65 元;

对以上应追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浩宇 蔡佩芬

联系电话:059568875081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凤池路4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浩宇,蔡佩芬(闽税稽3505240007、闽税稽3505200015)

二O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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